(一)轉口貿易業務中的金融機構拓客原則之謹慎挑選顧客
“認識顧客,認識顧客的業務”是金融機構開展
轉口貿易清算和融資的首要條件。在審理新客戶及新服務前,金融機構須加強顧客準入條件管控,從業務源頭加以把關。
一個是金融機構可制定企業創立期限門坎,規定其具備轉口貿易資質證書,并判斷顧客是不是有運營轉口貿易的重要性。正常情況下企業應一切正常運營轉口貿易服務2年之上,期間無管控懲罰等不良紀錄。二是金融機構要依據財報、財務審計報告等對顧客的執業狀況開展評定,了解其現金流是不是穩定。
轉口貿易不可以做為企業僅有的經營項目,進而清除借助虛構
轉口貿易背景而特意開設的“皮包公司”。三是可根據第三方的調查機構查看其境外上下游企業資信,認識是不是為長久戰略合作且具備相應整體實力,針對一些交易對手注冊地在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和百慕大等海外“避稅天堂”的企業,金融機構應格外注意。最終,金融機構需進一步清查企業和它上下游是不是為關聯企業或存有關聯交易,防止出現境內外企業串通起來、聯合虛構貿易背景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狀況。
(二)轉口貿易業務中的金融機構拓客原則之嚴苛核查交易的合理化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時,應深入了解和充分掌握企業辦理
轉口交易的動因。審核顧客貿易背景的真實度不可只僅限于限額服務,而是要融合顧客的主營業務、歷史交易、本外幣清算狀況、財務數據等開展深入核查。提議從下列方面核查交易的合理化:最先,簽訂兩兩合同條款時是不是按照普通商業原則,是不是存有“高買低賣”。
次之,做為中間商不擔負資金風險性和價錢變化風險性,正常情況下,與上下游各自簽署的產品購銷合同,內容會采用“背對背”方式約定。再度,看交易貨物標價及貨值變化是不是合理,針對大宗商品標價,能夠直接查看LME或上海期貨交易所、大商所等,但針對普通消費品,如何確定其標價合理化、不一樣交易日相互間價錢變化狀況,則必須信貸業務人員尋找科學合理、公允的方法開展判斷。最終,整體各種因素判斷整個交易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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