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口貿易的稅務正確處理
1、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要求,條例第一條所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指的是在我國境內具備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公司企業與海外供應商簽訂的貨品采購協議又和海外購買方簽訂的貨物銷售合同。該合同是不是要
交納印花稅,獲得于合同約定的法律效力。假如合同可用海外法律,在境內不具備法律效力,不會受到中國法律保護的,則不屬于印花稅稅目要求的“購銷合同”,不需貼花。不然,該合同無論是在海外簽訂或是在境內簽訂,均應按“購銷合同”貼花。
2、增值稅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售賣貨品或是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下面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及其進口貨品的單位和個體,為增值稅的納稅人,理應按照本條例交納增值稅。”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要求:“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面簡稱境內)售賣貨品或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指的是:售賣貨品的啟運地或是所在區域在境內;”
公司企業從業
轉口貿易,從海外購買的貨品未入關再售賣給海外,因貨品的啟運地或所在區域全在海外,公司企業不屬于在境內售賣貨品,獲得售賣貨品收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疇。公司企業向海外售賣貨品收益,不用填寫信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銷售額里。另外《關于出口貨品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文要求,出口貨品是指向海關報關后實際上離境并售賣給海外單位或個體的貨品。公司企業在
轉口貿易項下,向海外售賣貨品不用報關離境,不屬于出口貨品,不牽涉享有出口退稅事宜。
公司企業向海外售賣貨品,不可以開發票,能夠向海外開具形式發票或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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